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职工要想获得最后的赔偿,那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这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伤职工要想获得最后的赔偿,那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其中进行工伤鉴定,也可以说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要是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再次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或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谁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若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话,此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查,至于谁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就包括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以及经办机构。但需要注意,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建筑工程施工报验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报验流程 一、开工前 (一)开工报告报验申请表 1、单位(子单位)工程概况表1#、2#、10.11#及地下车库(4份) B1004 2、开工报告1#、2#、10.11#及地下车库(4份) B1001 (二)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后附04-B 1008 施工组织设...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一、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都是算工伤,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劳动关系的延续如何进行?
      对于职工来说,在入职之前很多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以后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福利与待遇。但是如果合同期满,这个时候如果双方都认为可以继续合作,那么此时的劳动关系的延续如何进行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方法,来看一下吧。 劳动关系延续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


·新经济时代,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使各类
      新经济时代,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使各类建筑更加美化,而建设工程合伙合同有时会存在各种问题,有可能造成建设工程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直接去法庭解决。那么“建设工程合伙纠纷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形式要求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


·加工承揽中受伤,主家需要承担责任吗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实物能代替工资吗
      用人单位要按照约定,在每个月的固定时间,足额的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工资拖欠。而除此之外,有的单位还会以实物代替工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单位是否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


·法律规定几岁才不算童工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法律相对完善的中国,童工依然普遍存在我国多个地区,并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童工的生存发展环境都相当的恶劣。即使很多人都知道聘用童工违反法律,但部分人是知法犯法,部分人是对具体法律规范不了解。那么,几岁才不算童工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呢?解决童工现状问题是我们现实社会...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


·腰椎骨折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到了伤害,那就是属于工伤,依法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是,在工伤赔偿之前先需要对于工伤的程度进行认定。有人问我们——腰椎骨折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作出详细说明。 一、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腰椎骨折工伤...


·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说起申请工伤认定,这个过程中自然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这样龚主任于才能据此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而这里提供的材料也被称之为举证材料。那究竟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举证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 在工作中,员工和用人单位避免不了发生矛盾,当我们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解决这些争议。通常情形下,为了更好的解决双方矛盾一般选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那么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