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处罚原则有以下几种
   一、刑法自首规定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相对从宽是我国刑法对自首所实用的基本原则。
  (一)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当根据罪行轻重和悔罪程度确定。
  (二)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以后因罪行较重而自首的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当犯罪分子自首的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会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归案,消除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因素,增强社会安定感,还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侦破刑事案件的成本,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几种情况,如果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处罚是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后主动自首,这个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是都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处分,甚至可以免除处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介绍,会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更加了解。
  
  
  


·非法集资行为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听到过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例,有一些是以养殖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有一些是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的方式非法集资,非法投资的风险很大,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些非法集资也是国家打击的对象。国家对非法集资行为反正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集资...


·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罚金标准是给多少?
      一、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罚金标准是给多少? 具体给多少罚金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刑法》第389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集资诈骗入刑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目的就是减少集资诈骗行为的发生,法律明确了集资诈骗入刑标准,只要符合了标准就会依法判刑,接受法律的制裁的。集资诈骗的确给不少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因此,加大集资诈骗的处罚力度也是很有必要,但是法律是如何规定入刑标准和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最新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23
      虽然在《刑法》中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就导致了在不同的地方盗窃的数额不同,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规定不同,下文中我们带来河南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帮助你了解河南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 ...


·强奸致人死亡判几年刑?
      强奸致人死亡判几年刑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


·拘役和坐牢有什么区别?
      拘役和坐牢有什么区别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坐牢分为广义的坐牢和狭义的坐牢两种。广义的坐牢指的是犯人在监狱以及拘役所、看守所等场所内服刑。狭义的坐牢专指在监狱内服刑。由此可...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一、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提到非法经营罪,相信您都曾听说过,这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犯罪。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只有先做出了认定,了解清楚其构成要件的内容,之后才能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


·对逃避商检罪的行为如何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企业进口商品,必须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报检,取得进口商品许可证。近年来,海关查处的逃避商检的案件比较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则触犯刑法。那么,对逃避商检罪的行为如何处罚?下面我们结合刑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对逃避商检罪的行为如何处罚...


·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讲,此时会根据实际判处的主刑期限确定其考验期的期限,而在缓刑考验期内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若需要外出的话,这个时候还有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是否在网上通缉名单之中?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