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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核的阶段,然而试用期和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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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核的阶段,然而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各方面的待遇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能够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你需要了解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的话,那么试用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视为没有视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单位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考核,且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上两项的举证责任仍然是用人单位,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因为以上后两项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的理由。
  我们知道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的工资比较,会有一个阶梯的差异。如果能够不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较短的试用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尽管试用期是双发考核的阶段,不满意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解除,也不能由单位随意解除。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疑惑,或者正处于类似纠纷中,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请他为您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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