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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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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严重失职的情况下造成重大损失是需要赔偿的。还有利用本职位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都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所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没有完成约定的服务期限,那么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个违约的数额应该按照劳动者还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在违法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违约金,可能会按照公司的实际损失赔偿。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详细了解合同的所有内容,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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