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一、股东为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为公司
  第二种情况,如果股东是公司,则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因此对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在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把材料交到税务局,根据公司的股票买卖来征收税款,公司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属于自然人交易,在溢价转让股票是需缴税的,再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私家车车上责任险买多少
      私家车车上责任险买多少及相关条款和赔偿如果车上一般乘坐的都是家人,都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作为私人轿车,就没有必要投保车上责任保险。因为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基本涵盖了车上责任保险的范围。如家人没有投保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建议选择投保意外保险。所需交...


·遇到交通事故时
      遇到交通事故时,如果受到伤害可能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损失,可能还会影响到受伤者的生活,耽误工作,甚至因为工伤严重无法再继续之前的事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交强险能同时主张吗?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交强险能同时主张吗? 如果发生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发生率急速攀升,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权威的划分,交通警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区别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个证据方便双方进行索赔。当然双方也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最后由法院...


·郑州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预防措施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原因会有很多,首先是驾驶员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其次是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随意变更车道、不注意红绿灯等。因此交通事故其实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伤害死亡的高发区。有关郑州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的责任问题,以及后续的问题,的我们将为您仔细分析。 一、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误工损失日的时间是怎么算的?
      道路交通事故误工损失日的时间是怎么算的? 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


·公司与个人房屋买卖交易税费对比
      公司和个人房屋买卖因为交易主体的不同,在手续、收费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而其中最引人关心的就是交易税费的不同了。公司与个人买房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种的税率上都有不同的规定。下面,为您整理了公司与个人房屋买卖交易税费对比,供您参考。 一、公司与个人买房在税种上的对比 公司与个...


·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一、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判多少年 一、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2、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


·我知道酒后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一般在喝酒之后驾车都会导
      我知道酒后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一般在喝酒之后驾车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交通事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一般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还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交通法对醉驾有严厉的处罚,那强烈要求细化醉驾判断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方法是怎样的一般来说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方法是怎样的一般来说,双方为机动车的话是三七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


·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生活中,相信人们都看到过,有的年轻人骑着飞车在街上抢夺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是会构成抢夺罪的,但是如果在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不幸造成受害人死亡,该如何判刑呢?关于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一、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