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更不可能像许多劳动者以为的要提前30天告知。

  
      在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时候,是否应该给劳动者书面通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生产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给书面的通知影响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起算。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那么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显然第二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会选择书面通知。而且用人单位会很注意两点:一个是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已经送达给了劳动者。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一、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一)有约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63条的规定,对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且用人单位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及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1、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合同法规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个人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发包方组织的全包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


·下岗、待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与承担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竞业限制义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秘诀、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策略、货源信息等。上述商业秘密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


·如何认定试用期条款的无效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的形式,试用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有人认为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视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 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就需要劳动者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签订劳动...


·公司高管被安排至与公司关联的企业任职,其与任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对于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何种劳动关系,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即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 2、将其归结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有:①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是从公司高管日常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和...


·劳动者辞职后应否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