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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举证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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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举证要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另: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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