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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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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就我国立法及理论主流认我国采信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地破裂 。在实践中主要参考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1、婚姻基础。在实践中,法庭调查中往往要询问当事人如何相识。当事人相识往往有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父母家庭包办三种。在一般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的可能彼此沟通多、交流多,感情基础相对牢靠;经人介绍,因相识后目的明确,为了组建家庭,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双方之间深层次的感情确立,同时也容易掺杂父母意见,及对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所以其感情牢固性一般不如自由恋爱;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及家庭的意见,而不是本人的意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由此建立的婚姻关系,其感情基础往往是不牢靠的。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互相关心、忠诚和喜爱。在审理中需要询问双方何时登记结婚,及婚前婚后的感情变化,以观察双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争吵、动手打人,往往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很大,经常性的殴打,不仅会使对方的感情受到伤害,也会产生惧怕心理,被打者往往急于摆脱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此,夫妻一方是否经常性的殴打对方及伤害程度,也是判断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3、离婚原因。在审理中需询问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以及向被告询问是否发生相关矛盾。只有找到引起双方矛盾症结点,才能更好的入手做工作,在现实中,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原因有双方性格不合,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有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家庭生活受影响;也有因赌博、第三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受影响,造成夫妻感情产生危机。

  
    

  
     4、有无和好可能。可否和好也需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对于婚前基础差、婚后夫妻矛盾时间长、分居时间长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小;对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矛盾较少、分居时间较短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大。 同时,在审理中要让当事人冷静面对现实,慎重考虑离与不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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