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庭中若出现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国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的权利,而且遗嘱继承指的就是依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由于配偶或子女对遗嘱人分配遗产的意愿不满而提出异议,导致家庭中出现了遗嘱继承纠纷,则应当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作详尽解答。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即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2)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
  
  (3)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
  
  (4)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
  
  (5)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即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夫妻共同设立的遗嘱
  
  遗嘱所处分的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为遗嘱继承人。对于共同遗嘱,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在民法中均有专门规定,其他大多数国家均未作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确予以禁止。在中国审判实践中未予否认。共同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是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经对方的同意,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和撤销。
  
  五、房产遗嘱过户问题
  
  1、非诉讼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司法程序(法院诉讼解决)
  
  例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六、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
  
  1、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遗嘱继承纠纷的解决方法。客观来讲,遗嘱继承是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分配,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愿,而且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上诉法院以寻求法律保护。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是什么意思?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是什么意思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只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二、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


·房屋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


·丈夫死了婚前财产继承比例分配办法是什么?
      丈夫死了婚前财产继承比例分配办法是什么?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主要有两种继承方法,即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上载明的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遗嘱继承继承人都有哪些人
      遗嘱继承继承人都有哪些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


·一、继承财产未分割是何种共有?
      一、继承财产未分割是何种共有?继承财产未分割是共同共有。在继承的财产还没有分割之前,那么多个法定继承人,或者是遗嘱当中所确定的继承人都是对于财产有财产权的。因此此时形成的共同共有的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和子女属于...


·遗产继承中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那具体来说,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所谓的代位继承人,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


·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吗
      生活中要是夫妻一方丧偶了,那么对于对方的父母来讲,自己就成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那么对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做详细介绍。 一、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吗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


·在办理转继承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前死亡,那么本该继承的遗产就转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在转继承中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应该对转继承案件审查哪些内容呢?下面就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在办理转继承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


·父亲去世遗产谁能继承?
      父亲去世遗产谁能继承?父亲去世遗产的继承,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


·股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材料
      按照法律和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要是允许对股权进行继承的话,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其在该公司的股权。一般进行股权继承的都需要办理公证,那么股权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