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文书,具有法律意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是什么呢?为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予以确定、认可或证明的一种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表述,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表述内涵完全相同。实践中,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对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都会以交通肇事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肇事后逃逸的,承担的全部责任应当指的是行政责任。这一立法规定来源于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此显然不是指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也只是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犯罪嫌疑人“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如果在这些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同样应该作为肇事者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否则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因此这一“全部责任”也不是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对具有上述情节的驾驶员可以处以警告、扣分、罚款、扣车、吊销驾驶证乃至拘留、终身禁驾等处罚,这些都是行政责任。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为,其本身并没有给付内容。作为证据的一种,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可能在诉讼中由于出现足以推翻其认定的证据而不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该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书面申请交警调解。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解终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调解不再是这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由交警队主持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划分的责任也不是民事责任,虽然作为公文书证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例如同样案情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一起发生在主车道,一起发生在辅道,交警部门可能对两案做出的责任比例划分完全相同,但事实上,前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远比后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因为摩托车按照规定只能在辅道行驶。在实际办案中,交警部门往往忽视了摩托车驾驶员是否佩戴头盔、是否行驶在辅道等情形,而不佩戴头盔、不在辅道行驶,都是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是认定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形式,对主次责任的比例并没有以数字予以量化。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处理。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那么法院在案件审理的时候一定要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审核,才能成为法庭呈堂证据。


·交通肇事撞伤后死亡会判多久?
      交通肇事撞伤后死亡会判多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醉驾发生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事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醉驾发生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事故发生后有的人为逃避责任,找人顶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种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交警持法和社会秩序,今天我们就征对醉驾肇事顶替人和行为人如何罪?这个问题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醉驾肇事行为人如何定...


·出租机动车牌照协议范本
      出租机动车牌照协议范本 车辆的牌照对于一个车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牌照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上路的。另外,在我们进行获得牌照的时候,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来进行获取,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那么,您知道出租机动车牌照协议在进行撰写的时候,都是有哪些格式要求和注意事...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现在的交通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当你遇到交通事故并收到交警给您的需要你签字的事故认定书时,你发现你并不认同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那您是否需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您又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对此次的事故进行申请复核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一、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一、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旅游公司怎么赔偿?
      一、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旅游公司怎么赔偿?按实际发生的事故来进行赔偿;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


·什么车不可以进高速公路
      什么车不可以进高速公路 一、什么车不可以进高速公路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对于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动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每小时70公里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另外,即使非上述限制种类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70公里,但...


·出车祸60以上有误工费吗
      出车祸60以上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可以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