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在2014年的时候就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要是当地再需要进行房屋的拆迁的话,则就可以依据该规定进行想要的补偿安置。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拆迁实施方案;
  
  (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后由有权部门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5%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迁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统一建房实行安置。因征地、撤组等原因,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土地建房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满五年后上市交易,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后,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1.5倍给予补偿。
  
  (三)被拆除房屋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房屋价款;因户型原因超出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按前款规定应当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除后安排宅基地重建的,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3.5万元的,拆迁人按3.5万元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月不少于400元。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4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付给不少于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电话安装、宽带入网、有线电视安装、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实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土地重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但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按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 %的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第四章 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建造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销售。剩余的安置房可以用于其他征地房屋拆迁项目的安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所在地城市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制定安置房建设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4日泰州市政府发布的《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207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需要注意,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因此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出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各位可以适当的了解一下其他地区的规定。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的土...


·各地银行如何对租售同权?
      各地银行如何对租售同权? 租售同权对我国的银行发展不会产生本质影响,只不过可能未来随着房价的下跌,银行在房贷这一方面的收益会有所下降。可以预见,一旦“租售同权”在某一城市全面落地,势必将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住房租赁市场产生深刻影响。首先,“租售同权”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将从供给侧...


·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拍卖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完成后,会有一系列的措施对待所征收的土地。通过合理规划建造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生活,所以随之而来的就是征地拍卖拆迁的问题。尤其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要注意的地方。下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拟定并公布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


·土地使用权50年的规定年限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50年的规定年限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我们很多人拥有的土地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侵占,我国地大物博但是同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所以平均到每个人身上的土地却很少。对于我国的土地,按照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那土地使用权50年的...


·最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西市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大水塘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西市区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村、土城...


·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们就将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土地共有三类:...


·土地使用证八年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经常听到的是房地产商需要五证齐全了才可以,其中一个证就是土地使用证,这个是政府对土地使用的允许的一种权利的证明。土地使用证八年到期了应该怎么办?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土地使用证八年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共有四类...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最近今年,甘肃省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修建了不少铁路公路。在政府搞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征收到农民的一些土地。落实好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甘肃省为此出台文件,明确补偿标准。那么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甘...


·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一、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


·北京市是我国特大城市,近年来房价增长过快,很多外地人在北京打
      北京市是我国特大城市,近年来房价增长过快,很多外地人在北京打拼创业,好不容易才能买一套房子。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买房。和开发商签署合同后,就要缴纳一笔首付款。那么,北京买房子首付多少钱?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当地政策。 一、北京买房子首付多少钱? 居民家庭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