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有哪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实际上是形成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颇多,从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依赖性过强,“以鉴代审”情况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
  由于承办法官不具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公正性、准确性无法完全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将所有的工程材料统统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径行做出判决,有的审判法官甚至会认为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来判决,这种“以鉴代审”的状况实际上严重干扰或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裁判权,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公,当事人意见大,服判息诉率低。
  (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专业水平无法衡量,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随机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价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抽定的方式可能产生鉴定难度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难度很大的鉴定给了业务能力有所不及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的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都会影响鉴定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询难,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较少,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仅限于宣读鉴定报告,不能明确说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科学理由,对当事人和法官对于鉴定过程中的疑问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解答;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机制和强制力,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无相应得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
  终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对较多的,鉴定审理时间一般都超过半年,少于半年是极个别的案例。而且对于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比较高,依赖性也很强。他们的专业水平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工伤鉴定后停发工资对吗?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工伤期间是有工资的。并不是一定要有劳动关系证明,您的工卡、考勤表、工资卡之类的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于这样的企业您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对劳动者予以录用。但是在聘用劳动者为正式
      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对劳动者予以录用。但是在聘用劳动者为正式员工后,就不能任意辞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辞退该员工。具体来讲,用人单位什么时候不可以辞退员工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用人单位什么时候不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辞退员工,也就是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


·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 违法吗
      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 违法吗?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违法吗《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好员工的利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而公司和用人单位也必须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其中,不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就是这部法律中重要的一条。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降低员工工资,是...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者仲裁委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来裁决该纠纷。以下是我们针对劳动仲裁,给您拟的一份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您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一)...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工程项目通常都会承包给工程团队进行建设,在双方事先协商好具体合作协议之后签署合同,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工程建设不仅要注重速度,更要注重质量,通常都会有一定年限的保修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住建部工程质量管理...


·工伤只有司法鉴定没有伤残鉴定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是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不过工伤赔偿会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计算,所以员工在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之前,应进行伤残鉴定。发生工伤之后如果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有可能会要求员工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员工工伤只有司法鉴定没有伤残鉴定能否获得赔偿?我们将为您回答这...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准备的资料: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5,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


·施工许可证超过了有效期重新办理的需要的材料
      施工许可证超过了有效期重新办理的需要的材料 绝大多数的企业都能够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且跟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施工,确保自己的施工规范,但是如果是施工许可证超过了有效期还是继续施工的,就涉嫌违反了规定,并且也违反了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


·大连市工伤鉴定处是在哪里
      在生活当中有少部分法律意识比较欠缺的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以后,会和用人单位进行私了,或者说自己进行治疗,甚至都不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其实这样做是对自己来说比较不负责任的,因为自己可以在做完工伤鉴定以后,让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伤负责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大连市工伤鉴定处是在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