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有哪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实际上是形成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颇多,从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依赖性过强,“以鉴代审”情况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
  由于承办法官不具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公正性、准确性无法完全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将所有的工程材料统统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径行做出判决,有的审判法官甚至会认为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来判决,这种“以鉴代审”的状况实际上严重干扰或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裁判权,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公,当事人意见大,服判息诉率低。
  (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专业水平无法衡量,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随机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价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抽定的方式可能产生鉴定难度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难度很大的鉴定给了业务能力有所不及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的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都会影响鉴定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询难,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较少,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仅限于宣读鉴定报告,不能明确说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科学理由,对当事人和法官对于鉴定过程中的疑问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解答;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机制和强制力,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无相应得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
  终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对较多的,鉴定审理时间一般都超过半年,少于半年是极个别的案例。而且对于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比较高,依赖性也很强。他们的专业水平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于参保人员,会得到一个五险一金编号,这个是唯一的,通过这个编号可以查询有关五险一金的业务。通常社保卡和公积金卡上并没有体现编号。那么如何查询个人五险一金编号?五险一金账户余额又如何查询?下面请看本文的分析。 一、如何查询个...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时常会受到工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体现对劳动者的人为关怀我国制定了工伤保险费的标准和征收原则,在征收工伤保护费时根据征收标准征收才能得到征收者的支持,那么我国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上海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一、上海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们知道,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是认定为工伤,这个时候用人单
      我们知道,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是认定为工伤,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要是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可以写申请书进行索赔。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工伤索赔的申请书该如何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伤索赔申请书该怎么写 市劳动局: 我叫张,系陕西省宁强县人。200...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童工是几岁,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童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禁止雇佣,但却可以招录未成年工。实践中童工与未成年工之间的主要区别其实就是在年龄上,那么童工是几岁,而未成年工又是几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童工是几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那么是可以转正的。但是这种情况的转正和一般的劳动关系转正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以下举两个例子,方便看官理解。首先,例如:周某去A公司挂职实习,然后A公司就给周某安排工作。工作内容是到B公司工作,工作期限是6个月左右,工作期限是详细说明,就说直到另有通知为止...


·女职工哺乳期假一小时扣工资吗
      女职工哺乳假扣工资吗?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保障,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却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可能劳动者把那个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怎么解决劳动关系问题?需要劳动者收集其他的证明材料。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相关内容。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工程的使用者会向发包方索赔,若果该工程质量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追偿,但对于工程已投入市场使用,有些承包方会拒不承认存在存包关系,这是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