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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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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外地律师到深圳经济特区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本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到外地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律师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收费,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代理劳动者仲裁和诉讼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收费不与胜诉额挂钩,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也不与仲裁(诉讼)标的挂钩。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四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项目包括:
  (一)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
  (二)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本市内交通费;
  (三)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其他单位收取的取证费用,如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等。
  (四)由其他单位收取,委托人同意由律师代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上款(二)、(三)、(四)项属律师代收代付的项目,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禁止以下行为:
  (一)律师个人收受律师费;
  (二)律师通过他人转收律师费;
  (三)律师收受非表彰用实物财产或交易性利益。
  (四)法律和律师协会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3000—6000元,案情复杂、律师工作量大的案件,可以上浮20%,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超过20万元的,律师费可以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二) 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不超过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且无非财产请求事项的,或双方的请求事项均不直接表现为财产的(律师费、诉讼费之争除外),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不超过3000元,不低于2000元。
  (三)律师代理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的律师费可以与仲裁阶段的律师费相同;律师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代理仲裁未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二审阶段的律师费应当在上一阶段律师费的基础上减半收取,但不低于2000元。上一阶段的律师费是指仲裁阶段还是一审阶段的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律师代理二人或二人以上劳动者以同一用人单位为仲裁(诉讼)对方的,以及此情况下代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律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未并案审理的,可以分人分案计收律师费;并案审理的,律师费的限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2人或2个案件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多一人或一案,增加0.3倍个案的标准收费。
  本办法所称并案审理指仲裁庭(法庭)组成人员相同,书面通知的开庭审理时间也相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视为非并案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若律师在办案期间调动律师事务所的,则指转入和转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换办案律师,委托人无需增加律师费或改变律师费计算标准。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与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者分别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并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无需将不同律师的委托人合在一起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第八条 律师费确定后委托人增加仲裁(诉讼)请求事项和金额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律师费确定后,又获知对方也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律师费确定后,一方或双方减少部分仲裁(诉讼)请求事项或金额的,不减少律师费。律师自愿减少的,减少后的金额不能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各方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的,律师费不减少,已收的本阶段律师费不退还,但下一审级的律师费不能收取。
  申请人(原告)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事实又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原代理律师和同案其他当事人的原代理律师有义务继续代理本阶段仲裁或诉讼,不应重复收取律师费。
  第十二条 律师继续代理执行阶段,可按原仲裁或一审阶段律师费的一半收取代理执行费;律师未代理仲裁、诉讼,只代理执行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审标准协商确定律师费。被执行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或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三个月未足额执行到财产的,律师代理执行费可上浮20%。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律师收取过高的代理费用时候,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另外,律师可以凭借该办法确保自身的利益。以上就是本次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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