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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退养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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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在的很多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中,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或者是个人的原因,导致职工无法在该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我们在本文中针对离岗退养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生活待遇基本组成部分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离岗退养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标准计算。
  
  3、对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
  
  4、 所有退养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600元。
  
  5、 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从签订离岗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二、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原则
  
  1、 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111号令的规定,遵循“尚差五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原则,开展职工离岗退养的相关工作。
  
  2、 单位对退养人员应建立管理台账,特别是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 已批准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也不能返聘使用。
  
  4、 各单位应加快内部岗位和人员的调整和整合工作,创新劳动组织,充分使用好在岗人力资源,减小因人员退养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于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人均基本工资和退养人数,核减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生产厂和子公司的业绩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业绩工资基数年内不作调整,次年按生产单位每减少1人带来的人均业绩工资基数增量予以调整(不减人单位不享受该基数增量)。
  
  6、 集团公司对退养人员生活费单列,各单位据实发放。
  
  三、 其它补助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变,仅按新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应原标准补贴额进行补差。
  
  2、201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养的,按本办法确定的离岗退养生活费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离岗退养生活费,如有差异,按就高原则执行。两类人员新的生活费待遇标准,从本办法下发的次月起执行。
  
  3、 离岗退养职工可按离岗时上年工资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后期原则上不作调整。
  
  
  4、在后期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有增长时,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增加离岗退养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记载额度。对担心影响当期实际收入,不愿提高缴费工资基数水平的职工,可向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单位在签署意见后转人力资源部办理。
  
  5、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长时,可按增幅的一定比例,在集团公司经济能力可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补贴。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下降时,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待遇不减。
  
  6、 办法中生活费待遇计算办法及标准,仅限在当年当月满足退养条件并在当年当月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若由于个人原因,满足退养条件时未办理退养而在以后办理退养的生活费待遇,将根据情况下调生活补贴50%—100%。
  
  综上我们得知,离岗退养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可以分为基本生活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两大类,在职工满足一定的离岗退休条件的时候,根据各地区上一年职工工资平均数以及公司内部平均基本工资进行发放,并且已经离岗退养的职工不能再次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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