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未到期店主违约赔偿的形式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合同未到期店主违约赔偿的形式
  
  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合同的履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那么,在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等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时,违约方要如何承担起合同违约责任呢?下面就由律师为需要的朋友主要介绍合同未到期店主违约赔偿的形式,以便您能以此解决生活中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责任的承担形式种类:
  
  一、继续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便是对合同未到期店主违约赔偿的形式的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从以上寻找相对应的赔偿形式,但毕竟现实生活中的双方履约情况复杂,可能用到以上一种甚至多种形式,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股权质押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登记的,而且,股权质押的生效时间也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那么,您知道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有哪些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1、主...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的内容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的内容 在对机电设备进行采购的时候,需要熟知机电设备的性能特性,严格把好质量关,这直接关系到机电设备的生产效率。签订机电设备购销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份机电设备购销合同范本来为您做一介绍。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 编号: 签约地点: 供...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时候是需要通知对方的,一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


·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抗辩权是指他人行使对抗权时的一种对抗的权利,常见的抗辩权非常多,抗辩权的分类有狭义的解释和广义的解释,而且抗辩权的种类比较多,作为抗辩权一种的合同抗辩权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常见,而作为合同的双方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都需要对合同抗辩权有所了解,最主要的是了解合同抗...


·合同法中甲方违约金是多少钱?
      合同法中甲方违约金是多少钱?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


·合同涉外法律冲突有哪些
      现如今,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事情涉及到外国,这就涉及到涉外的问题了,为了规范涉外的问题,便于涉外问题的处理,国家也出台了涉外的相关法律,方便您处理合同涉外法律冲突,但是涉外的法律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合同涉外法律冲突有哪些 由于一个合同往往涉及不同国...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


·去法院起诉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去法院起诉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去法院起诉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2、存在合同事实的证据; 3、对方违约的证据; 4、主要损失的证据等等。 二、合同纠纷诉讼证据如何保全 (一)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


·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呢?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处理单位解除合同争议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