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房产买卖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在房产买卖中,您是否遇到过一房二卖的情况呢?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怎么防范一房二卖的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二、不同形式的一房二卖及处理方式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1)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
  (2)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总的来说,一房两卖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对同一标的物(房产)签订两份及以上的买卖合同。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我们不仅要看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而且还要考虑房产登记的问题。由于在我国,物权是大于债权的,所以,已经进行房产登记的房产买卖合同享有优先被履行的权利。实务中,对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判断、登记的效力等问题均需要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其专业性较强,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江西省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江西省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随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的加剧,拆迁的步伐也在加快。对于房屋拆迁,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的问题,都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差距,城市与城市之间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所有的补偿标准都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常被简称为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联机备案其实是由“联机”和“备案”两个词组成,联机就是联结房管部门与房...


·一、父母去世后房屋遗产要过户费吗?
      一、父母去世后房屋遗产要过户费吗? 遗产房过户需要交过户费,过户费是80元。办理遗产房过户的流程是: 1、到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 2、准备好死亡证明,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继承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登记过户。 二、老人去世前没有立遗嘱遗产怎么继承? ...


·怎么到房管局撤案
      带领必要资料,到房管局提出撤案申请,然后房管局办理撤案手续。要撤销备案必须准备以下资料:(1)购房合同原件及备案表原件;(2)房款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按揭需要出具首付款收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的按揭结清证明。(3)开发商和银行加盖鲜章同意你撤销备案的《商品房备案...


·不知道大家在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可能在购买新房
      不知道您在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可能在购买新房以后还没有入住几天,房屋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漏水,或者是供热供暖系统等都停止作业的这样一种情况。其实如果真的遇到了,您也不要着急,因为国家关于工程质量是有最低保修期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一、...


·房屋拆迁按面积还是按人头
      房屋拆迁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房屋的使用超过了既定的年限,有的是因为违法违章、乱搭乱建、有的是该建筑严重影响着社火公共利益。无论从哪方面说,他都会涉及到房屋当事人的利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呢,有关受损的当事人又如何救济呢。通常而言的话是要及时了解有关的房屋拆迁的法律,看其中对有...


·办理离婚房产析产流程是什么?
      离婚问题现在已经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自由恋爱观念深入人心,不在约束于传统的观念之中。而在离婚过程中还是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经常存在纠纷的问题是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那办理离婚房产析产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办理流程 1、到公证...


·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房产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选择提取诉讼或者仲裁,曾经有人问过我们,如果选择仲裁的情况下,应该去哪里进行仲裁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做出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关于房产合同纠纷的仲裁地点,首先要看合同中约定...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几个人签字?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几个人签字? 房屋的买卖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如果是多人共有,则必须所有共有人签字才能生效。如果共有人无法签字(如在外地或国外),则需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其他共有人代签。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


·离婚房产一定要转名吗?
      现如今,离婚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但是,随着离婚数量的增多,离婚后由于房产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离婚房产一定要转名吗?离婚后房产转到另一方姓名又需要什么程序呢?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房产一定要转名吗? 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确认是婚前财产不需要变更,对...


·签了购房居间合同,有效吗?
      签了购房居间合同,有效吗?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