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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相互交叉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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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十分常见了,最近几年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常出现,但是该罪名也存在特殊的情形,如某人收购了一些野生的三友动物,这时警察会根据一些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拘留,而不是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进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据是什么?又为什么不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收购野生三友动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是以食用为目的从而进行收购,或者收购后出售给饭店等,这是该条款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大区别。当然,也存在数量、价值等相关的区别,但这些都不能直观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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