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智力残疾与刑事责任能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应当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应当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由于人类控制和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只能在其达到一定的年龄时,随着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的增长,才逐渐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自觉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也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智力发育还处于不健全的较低水平,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而对于一个实际年龄在14周岁以上甚至是成年的智力残疾人来说,他的智力水平有可能相当于不满14周岁的人。随着智力残疾人涉嫌犯罪问题的不断发生,在刑事法律中对智力残疾人犯罪问题作出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有现实意义。

    

      一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疑似智力残疾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办案人员提起,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智力残疾鉴定程序”,将该嫌疑人按照当地 “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应设定在30日内,鉴定期间不计入诉讼期限。对已有的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智力残疾”证明,可以由法医只做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查即可,不一定必须重新进行鉴定。

    

      二是在实体法律方面,由于“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因此,建议对不同等级的智力残疾人犯罪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一级智力残疾人(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二级智力残疾人(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犯罪的应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三级智力残疾人(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四级智力残疾人(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的资格刑适用
      资格刑的主要种类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通常刑法上的理解,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领会、游行示威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四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剥夺公民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
  ...


·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认定。
          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犯的问题,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解释》为了统一认识,作出了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所谓限制解...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是指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以后,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向公、检、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捕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判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什么是减刑?
      
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


·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起诉谁?
      1、受害人。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因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所指的“受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


·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


·什么是假释?
      
什么是刑事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包括两种情况: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包括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分...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