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估值和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土地使用权估值和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估值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
  
  
  土地资产可以作为单独的对象进行评估,也可以与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还可以作为整体企业资产的构成要素随整体企业一并进行评估。
  
  
  土地使用权估值的方法是:
  
  
  1、市场法
  
  
  (一)市场法及其适用条件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
  
  
  1) 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待估土地用途应相同。
  
  
  (2)与待估土地交易类型应相同。
  
  
  (3)交易案理应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
  
  
  (4)与待估土地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个别条件要相近。
  
  
  (5)交易时间与待估土地的股价期日应接近或可以进行比较修正。
  
  
  2)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
  
  
  (1)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
  
  
  (2)交易时有特别动机,如急于出售或购买。
  
  
  (3)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
  
  
  (4)其他特殊交易情形。
  
  
  3)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4)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或众数法处理。
  
  
  2、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
  
  
  (二)土地收益额及其估算
  
  
  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无形收益。
  
  
  土地收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的具体使用,以房地合一的形式获得的。
  
  
  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总收入。
  
  
  2)求取总费用。(此处不包括利息)
  
  
  3)求取总收益。
  
  
  4)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重置全价-年贬值额×已使用年数
  
  
  5)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估算
  
  
  土地还原利率实际上是土地投资报酬率。
  
  
  1)利用收益还原法公式,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土地纯收益、价格等资料,反推算出还原利率。
  
  
  2)通过完全利率(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风险险调整值(风险收益率)的方法求取还原利率。
  
  
  还原利率=安全利率 风险调整值
  
  
  3)各种投资及其风险、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收益年限是指待估土地从评估时点开始,其收益能力延续的时间长度,通常以年为单位。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值的时候都是由市场当中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的,也不一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越长的,土地的价值就越高。有些土地正好处于市中心就算是作为商业用途的,虽然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但有可能土地的价值评估出来的数值比70年的产权年限还要高。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的土地共分...


·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吗?
      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吗?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的,在土地出让合同协议上写上,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标明的内容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


·在符合当地限购限贷政策的情况下
      在符合当地限购限贷政策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买房。购房者是可以联名购房的,但是在住房限购资格核查时,需要同时核查联名购房者的资格,必须所有联名购房者的资格都满足才能购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


·南宁商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怎么算?
      南宁商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怎么算? 依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取得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划拨去得,另一种就是出让取得。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才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南宁商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怎么算?详情参考下文。 ...


·天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天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天平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庄浪县政府文件《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庄政发[2016]56号)文件执行。土地征用按每亩30680元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庄政发[2016]56号文件执...


·醉驾不论在何地都是违法行为,区别在于各地在鉴定是否醉驾时的时
      醉驾不论在何地都是违法行为,区别在于各地在鉴定是否醉驾时的时间和具体的惩处不同。醉驾当场被交警部门抓获之后,需要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达到醉驾标准之后交警会将醉驾人约束至酒醒并扣眼他们的车辆和驾驶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做出决断,在西安醉驾多久出结果? 一、在西安醉驾多久出结果...


·住房5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5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关于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在人们之间口口中疯狂的相传,并且在网上也掀起了很大的讨论热度,由于网上一些网友的言论,使得这一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紧迫感,也对于政府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那么,到底住房50年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我们将针对这...


·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土地有八类、九类、十类土地三种:八类区片区片范围:紫城镇。补偿标准:耕地:38133/亩;园地;29333...


·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纳税吗?
      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纳税吗? 一、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纳税吗? 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需要纳税的,如果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缴纳,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按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如今,我国的高速公路已经遍布我国各省。既然是高速公路,肯定为您的出行节省了时间和提供了方便。但是,高速公路在修的时候,占地面积是比较大的,在规划和设计的时候,是有计划的。所以,有些时候,是必须向公民征地的。各地的征地补偿是不一样的。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河北...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