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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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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公司资本。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人不出资、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即所谓瑕疵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隐名投资时,应当承担补足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是名义出资人还是实际出资人?对该问题的认定,仍然要区别两种情形:如果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对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不知晓或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对公司而言,公司股东系名义出资人,则承担相应补足和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名义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只能在承担责任后依其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当然,如果名义出资人无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公司将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应当予以准许,以保护公司资本维持和其他股东利益,防止实际出资人以自己非公司股东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履行。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应当由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名义出资人由于记载于工商登记中而无可厚非地应当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与公司有实际关联。因为公司相对人是通过外观的公示资料来开展与公司的交易,不应让债权人承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风险后果。虽然这可能会导致对名义出资人事实上的不公正,然如前所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大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况且,名义出资人早应料到代替他人成为显名股东可能引发的风险责任,故如此归责亦合法合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合谋,实施不如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等非法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公司债权人在知道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还可以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他们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名义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其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这种做法能够防止隐名协议双方相互以“应追究公司登记股东”或“实际股东另有他人”为由推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


·什么是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在法理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与否,固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法政策上,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章程往往只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多数股东往往又身兼董事身份或者控制了董事会,如果认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应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 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周某应朋友的请求,在无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公司已经被吊销印业执照,周某向想要不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朋友已经失联,周某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在担任法定代表人,遂周某起诉至法院,但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记载的股东。显名股东虽没有实际出资,但作为以上法律文件登记记载的股东,拥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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