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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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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是什么
  
  医疗事业是高要求高风险的行业,在发生紧急情况发生时,医务人员必须要对该情况做出判断和诊断,但是却难以避免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进展问题或死亡等情况。那么这时医疗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下文我们将解析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分类及归责原则
  
  (一)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 ?。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
  
  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
  
  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
  
  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
  
  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
  
  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
  
  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
  
  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
  
  1、死亡。
  
  2、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
  
  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总之,医疗损害就是在就医过程中,造成了医疗患者,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损害。而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法院也要判定是否医方对损害结果需承担其法律责任,再根据因果关系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当然双方能协调解决问题,也是个好方法。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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