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诈骗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大中小企业、甚至于各家各户,都会贷款。贷款买车、买房也很普遍。但是,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该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呢?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发生借贷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所以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足够重视,因为在遇到借款纠纷时,它会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借款双方写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换句话说,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写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书...


·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债务是否共有
      一,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债务是否共有借债的欠条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签的字,只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借债,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的系个人债务或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开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不是必须对方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一、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自保: (一)担保人担保前必做工作: 1.摸清借款人的为人和信用。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2.了解借款人借钱目的。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如果是借钱去做高风险的投...


·常州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如何办理?
      常州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如何办理? 一、无抵押信用贷款 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是针对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而言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都要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要求申请人对其持有完全所有权。由于做无抵押信用贷款的话,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风险很大,所以很少有银行用简单的...


·讨债方法有哪些
      讨债方法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在实际生活或工作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会遇到被欠债的时候。而且处于当事人或单位不同原因的考虑,采用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为了满足有需要的人们,下面我们就将讨债方法进行汇总,您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讨债的方法 ...


·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般借条上会出现的身份有四种: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可能直接影响法院的认定。 一般认定规则为: (一)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签名的,在借条正下方签名,可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落款注明借款人并...


·欠信用卡多久会成老赖
      欠信用卡不一定会成为老赖,和时间没有关系,主要看个人的还款态度。如果经银行两次催收后拒不归还的,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的,一般会被法院列入失信人的黑名单,也就是说会成为老赖。《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法院判决罚金行政机关以给予罚款处罚可以折抵吗
      法院判决罚金行政机关以给予罚款处罚可以折抵吗 一、法院判决罚金行政机关以给予罚款处罚可以折抵吗? 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折抵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来解决;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求助社会、媒体的力量。 如果农民工要申请...


·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怎样的
      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怎样的 一、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