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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与抚养权终止的原因、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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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权与抚养权终止的原因、情形有哪些?
  
  当今社会离婚现象比比皆是,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心里上的不良影响,从而影响他们各方面的发育,而可能引发各种犯罪,为此,对于未成年人赋予关心,是及其重要的。然而,家长们离婚对于未成年人是无法避免的话,那么只能做到对其提供更好的监护。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抚养权终止问题进行说明。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三、什么是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四、监护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由于上述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出现后,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监护关系转移,将另设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综合以上说明,本文主要是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监护人有哪些职责、什么是监护的终止、监护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四个角度来说明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终止的问题。若是仍对这问题存在疑虑,对监护权与抚养权终止仍存在疑问,可以咨询有关人士或是求助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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