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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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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学校是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教师工伤认定后应该找谁赔偿?具体怎么做?
  
  1,需要做完工伤鉴定才能进行相关赔偿,赔偿是按工伤等级不同支付相对应标准的赔偿费
  
  2,在伤情稳定后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确定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工伤鉴定后如果无法继续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会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由本人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5,如果对工伤认定、补助金支付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学校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三、教师工伤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师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只是不享有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延迟工作时间报酬),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当照发,工资不稳定,应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合上面所说的,教师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呢?只要是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故都会以工伤来判定的,如果严重者在家休养的一般由停工留薪来处理,教师在校期间应有的福利,也会全部发放的,所以不必担心会减少福利待遇,一切都会公平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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