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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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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其实夫妻当初能走到一起是不容易的,所以离婚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离婚证件要求各位能够永远不会用到。其实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有很多,真的没必要选择离婚这条路。而且如果夫妻之间已经有了子女的话,那么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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