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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医务人员担责的规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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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医务人员担责的规则原则在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并存的环境下,医疗事故也频频发生。关于医院及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法律上也做出了解释。那么在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医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为您解答。一、医疗损害责任官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即赔偿责任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即损害人与责任人相分离。在这类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往往是医疗机构,而造成损害赔偿的主体往往是医务工作人员。二、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判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生的前提,而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患者受到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前提是具有损害结果,即只有当患者受到损害才可能赔偿,患者没有损害则无赔偿。这里的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3、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的,即诊疗行为是“因”,患者的损害是“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有多种,包括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以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原因等,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在确认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还需要进一步确认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大小,以便能够客观的计算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数额。“参与度”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形式(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划分)。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标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具有过错,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以上几点是我们对医疗损害赔偿官司的简要说明,我们提出了四种在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可能会涉及到的情形。同时关于“医疗事故在什么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您是否已经清楚在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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