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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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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由于企业转型或者经营不善,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往往会选择将部分非核心业务转售出去或者裁员。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的限制使得企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裁员。因此,有的企业会采取提前30天通知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或者严重违法违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提前30天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除此以外的裁员,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以后方可裁员。如果公司不经过协商或者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而随意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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