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税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税
  
  1、契税
  
  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3、增值税
  
  个人购买不满2年的住房,将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已经满2年的非普通房屋,将按照买卖价格的差额收取增值税而购买已经满2年的普通房屋,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税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7、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
  
  收入两种:
  
  ① 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没有房产评估值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 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
  
  ① 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评估值×70%×1.2% 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二、房屋交易税费的几种费
  
  1、房屋产权登记费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建筑平方米3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8分,由登记人交纳。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1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权证工本费,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2、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3、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费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合理的费用。
  
  ①评估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房地产中介制度”一章。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②代理收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500万元以下 2.5%;501~2000万元 2%;2001~5000万元 1.5%;5001~100000万元 1%;1001万元以上 0.5%。实行独家代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 2.8%。
  
  ③咨询费。书面咨询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口头咨询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以上全文向我们详细的展示出了房屋买卖税费明细,可见要交的税是十分多样化的,但是每一项又都是比交不可的,如果你是初次购房者,对税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查阅本文,更多不懂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或者律师。
  
  


·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公证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所以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在可能涉及到大额财产时,比如:房产等,都喜欢去公证处公证一下。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办理公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公证 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


·酒驾撞车没伤人怎么处罚
      要看是饮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未婚生一胎不用交社会抚养费了吗?
      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所以国家会对违规生育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很多人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社会抚养费而隐瞒生育子女的事实,却导致了孩子成为黑户。这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极为糟糕的事。然而二胎政策的出台,让很多人看到了希望,是不是以后未婚生一胎不用交社会抚养费了?其实不尽...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


·一、交通事故中陪护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陪护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


·大家都知道,酒驾和醉驾是违法安全驾驶的,也容易引起重大交通事
      您都知道,酒驾和醉驾是违法安全驾驶的,也容易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安全驾驶警钟长鸣,每位驾驶员都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在学习驾驶证的过程中。对于安全驾驶是每位驾驶员都必须掌握的知识。那么醉驾五年后有案底吗,怎么消除?对于这个问题跟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醉驾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分析 ...


·醉酒驾驶被扣车辆领取流程是什么?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购买自己的车辆,我国的法律也都明令禁止酒后驾车,如果驾驶员在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后,醉酒驾驶被扣车辆领取流程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是在处理完行政处罚后,就可以将车辆领取回来,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领取流程 ...


·个人房产税每年都要交吗,有哪些内容
      个人房产税是国家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对象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农村房屋或者城镇个人住房是不征收的,那么有人会问,个人房产税每年都要交吗,还是买的时候一次性交清呢?关于个人房产税,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一、 基本介绍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


·一、交通事故人伤伙食费理赔可以申请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伙食费理赔可以申请吗? 可以申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


·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
      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三金有什么用? 一、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 合同工单位不可以不交三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