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承揽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劳动合同等其他合同之外,最经常听见也是见过的合同之一,对于承揽合同最主要的就是工程承揽合同,也就是承包人或者商户与建筑企业人一起拟定协商的合同,里面详细规定了两者之间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条文等内容。那么承揽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它在拟定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定作物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支付款1、定金条款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1、提交期限问题: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具体来说就是特定性、人身性、独立性等特点。所以在拟定的时候需要注意在拟定支付款、定作物的问题,定金的数额必须在百分之二十的限制在总款之间,如果违反合同规定需要双倍支付定金,或者不返还定金,这些斗殴需要在合同中说明。
  
  
  


·如何审核合同?
      如何审核合同?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立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立保险标的一般就是指保险的对象。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也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会一直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它也因此是处于连续不断的变化之中的。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想必大多数人都没有一个清楚完整的认识。为此,我们针对保险合同生效后...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


·怎样判断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就房屋租赁签订书面合同的,最根本的想法还是想要通过一纸合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也要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现实中,我么该怎样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判断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从哪些方面看租赁合同是否...


·怀孕合同到期法律规定有什么?
      女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是一定会考虑导致这个问题就是怀孕问题,尤其现在二胎政策的放宽,女员工如果遇到在怀孕期间刚好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怎么办,这是一项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怀孕合同到期法律规定有什么?下面了解具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怀孕合同到期法律规定有什么?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附件一)在本合同期限内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附件一)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合同制订的质量标准及价格执行,委托加工合同中产品规格及含量、质量必须与所提供的相关产品资料一致(配方及成份含量见附件二),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 二、甲方根据销售计划向乙方下达生产订单,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订单组织在GMP达标...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多久?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多久?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们签订的合同中,一般是会对违约金进行相关的规定的,但是违约金的金额是不能任意高的,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也是有一定的约束的。那么,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呢?如何确定违约金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怎样的后果
      租赁关系中,一方作为出租人而另一方作为承租人,此时不管是哪一方都有自己实际需要履行的义务,当然了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若有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现,此时就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那么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什么后果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租人违反租赁...


·谁有资格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成立后,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采取提起诉讼的形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是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其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
      合同生效前毁约算违约吗?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合同没生效那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