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其它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是具有发包权;
  
  2、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3、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4、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的原因可能有3种原因,可能是因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也可能会是承包土地灭失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最后一种就是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并且没有继承者的情况,在判断经营权灭失的时候是需要注意这几个原因的,另外关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是应该了解的,并且在承包的时候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死亡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经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或者是集体依法申请而获得的,在土地的使用期间作为使用权人我们有权利对该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但是不得随意的改变原先土地的用途,作为一项合法权利,当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时,该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来处理,土地使用权死亡子女继续享有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规定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土地所有权包含着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之中就包含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在集体土地所有中绝大多数比例。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哪些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一、集体土...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最新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正大力开展农村城市化建设,因此,许多农村都有土地征收的情况。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十分重要,而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民很可能会失去收入来源,因此国家应对土地征收进行合理赔偿。那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庆阳征地补偿...


·去法院起诉离婚所在地程序是什么?
      我们知道离婚在如今法治社会中要依据法律来解决,也就是在离婚问题上如不能商量着解决就要去法院去解决,在解决问题上主要就是离婚的热门问题,主要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去法院起诉离婚所在地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去法院起诉离婚所在地程序是什么? 婚姻中的双方,...


·承包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在现代农村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会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也需要在合同中完整的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产生承包土地纠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解决呢?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


·如果不做地址变更能续展吗
      如果不做地址变更能续展吗?不做地址变更也能办理续展,除非公司的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动,地址已经变更的需要申请地址变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


·楼房有个人土地使用证吗?
      楼房有个人土地使用证吗? 一、楼房有个人土地使用证吗?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 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最新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最新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最新范本 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