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首先,我们在这里要告诉您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进行赔偿的话是需要计算工作年限的,也就是没工作满一年就会支付一个月的相关赔偿。除此之外,我们在这里还给您介绍了一下,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 保险是每个人都很熟悉的东西,因为随着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的就是生活的质量和保障,因此保险也就越来越多,参加保险的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工伤保险很多人都很清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保险,那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详...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话会造成严重的事故。比如说经常看到一些大桥发生坍塌,都是因为当初在建造工程时候质量不过关,而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它是分等级来进行的。因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根据工...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当事人严格签订书面的合同的。当然,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那您具体知道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作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1、收案数逐年...


·饭店收童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饭店收童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非法雇佣童工的,按照(使用童工处罚标准规定)的规定给予处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


·女职工孕期有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要是处于怀孕期间的话,这属于比较特殊的时期,在各个方面都是受到了法律特殊保护的。这其中,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提供劳动保护。那到底女职工孕期有哪些劳动保护?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女职工在孕期期间,其所享受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权利的一些限制,具体包...


·劳动合同续签书范本
      当劳动关系到期的时候,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就必须要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续签书应该怎么写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书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劳动合同续签书 劳动合同续签书范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年__月_...


·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一、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法律援助劳动纠纷,你可以提交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证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会在5日之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如果需要补充资料,工作人员会通知受援人的。 法律援助是政...


·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若经过工伤认定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话,之后就是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工伤鉴定,确定实际的伤残等级。相信您都知道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要求,而进行工伤鉴定的也是如此。那么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


·内蒙古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内蒙古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一、为什么要进行内蒙古大集体企业改制 ? 从大集体成立的那天起,大集体职工与正式工之间就没有真正的平等过。目前,大集体企业存在很多困难。 大集体职工生活困难。很多职工生活难以为继,因为没钱治病,很多职工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现象愈来...


·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一、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可以裁决私人事件,劳动仲裁的终极裁决主要是在劳工追索工资,还由相关的医疗工伤费用、所欠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然后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赔付有异议的,就可以做出劳动仲裁的终极裁决。还有就是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休...


·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还直接关系到业
      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除了施工单位自己要提高质量管理外,监理单位也会在施工过程中发挥作用,另外,政府还会派出质量监督机构,针对一些大型工程进行验收。那么湖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的回答。 一、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