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只是合同称之为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这件事情上和正常的约定好了劳动合同期限的赔偿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如果是员工个人的意愿非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不能再和公司索要赔偿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很多人都比较熟悉的也是很关注的问题,因为在工作中如果出现了意外事故就会给劳动者带来严重的身体损害,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工伤认定是十分的重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工伤,那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又要依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以下是为您总结梳理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的相关内容。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


·工地临时工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临时工大量存在,他们往往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过去劳动的,不是建筑单位的正式工。当他们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否得到赔偿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劳动法规定,临时工也享有和正式工一样的待遇,包括工伤保险。那么工地临时工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简单给您讲一讲。工地临时工骨折...


·影响工程质量细微因素有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细微因素有哪些? 一个工程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这个工程是否能够投入使用,工程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有严格的对规定也有严格的检验和监督。但是工程通常也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很多,那影响工程质量细微因素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主要指...


·辞退员工扣除工资吗
      辞退员工扣除工资吗?辞退员工一般是不可以扣除工资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我们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利益有可能会遭受损失。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已签订劳动合...


·帮工代驾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帮工代驾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很多人由于自己驾车外出聚餐时因为喝酒的原因不能自己驾车回家,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请代驾,但是代驾却在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代驾也有朋友代驾,雇人代驾的情况,那么帮工代驾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如果代驾帮工代驾的法律责...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最基本的保障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最基本的保障,当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理应停止劳动关系。如果还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终止劳动合同还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在,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异...


·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进行
      现实中,由于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进行,因此导致自己找错了地方,甚至还有人因此耽误了申请时间,导致最终申请不被受理的。由此可见,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相关的规定才行。那到底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进行?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在哪个部门...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一、职工工伤八级怎么赔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