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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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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涉及到遗产被继承的问题。而遗产的继承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还存在债务时,此时关于在遗产中进行债务的清偿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另外,如果涉及到房屋的继承时,如果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时,情况也是复杂的。此时需要有一个清楚的判断。那么你知道,享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的我们将为您一一分析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特征是什么?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四、我国继承权的原则有哪些?
  
  1、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遗产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继承权的顺位是什么?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我国对于继承的顺位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什么财产才是可以继承的财产的范围也作出了规定。在享有房产继承权情况下,首先应该明确房产是否还存在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其次应该就是与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问题,最后就是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顺位问题,因此因为继承问题而上公堂的事情经常发生。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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