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我国立法机关早制定民法典时,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两者的都是存在瑕疵的合同,都会危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故而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了解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
  
  一、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2款)。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其中最为明显的区别是,可变更的合同,早变更后,依旧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撤销的合同,若撤销之后,将会失去法律的效力,且不复存在,若由于该可撤销的合同,给一方合同主体,造成了权益受损的,可以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实都是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只不过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与此同时还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到底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合同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出现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原有的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纠纷,但是公司为了要生存,要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与顾客,与合作伙伴之间都是需要签订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来解决这种问题的,那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


·怎么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怎么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根据第14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金融租赁合同是指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项从卖方根据承租人对卖方的选择和租赁物,并提供承租人与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融借贷、租赁、购销为一体的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双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


·当事人做假合同犯法吗?
      当事人做假合同犯法吗?做假合同犯法,但是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


·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第三条具体含义是什么?
      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第三条具体含义是什么?合同法解释三对现有的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解释,但最高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简单对合同法条表面意思的解释,而是对每条有异议的法条进行更深层次地剖析。下面我们就以解释三的第三条为例,为您讲解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一、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


·民法总则附条件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1、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不仅能够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办事效率,还能减少您合同拟定的成本。但是生活中,不少集体合同却因为内容缺失而不能完全发挥功效甚至无效。所以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中已告知抵押适用吗?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中已告知抵押适用吗不包括;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


·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第二、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