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雇佣关系大概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关系。那么当这种关系发生矛盾或者是质变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当协商不成时,我们可以采取劳动仲裁。那么我们就相当有必要了解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面我们就和您简单的谈谈。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劳动仲裁的对象以及所需材料:
  
  1、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3、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就是对可能灭失的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调查取证之前,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事先采取的证据保护措施。它的作用在于防止因为证据灭失,无法取得证据,从而造成审判上的困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此,需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是那些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这里所说的“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生病而死亡,或者物证、书证腐烂或者被销毁;而所谓的“以后难以取得”,说的是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的成本会过高,难度会过大。
  
  其次,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主要有三种:对证人证言一般采取笔录或录音的方法进行保全:对于书证采取拍照、复制的方式进行保全;而对于物证则可以通过拍照、录像、保存原物或勘验等方式来保全。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证据保全的措施可以在起诉时采取,或者在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此时,法院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依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也可在起诉前采取。这时,申请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法院无权在当事人起诉前主动地采取保全措施,而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最后,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的申请后,如果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在诉前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裁定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证据财产保全措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了解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它能有效的保障以及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是公正的,并不会偏向某一方。


·年后入职发工资怎么发?
      年后入职发工资怎么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入职后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作时间对工资进行发放,所以即使是年后入职,工资的发放也应该方法,不能够因此克扣工资。那如果公司克扣怎么办?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年后入职发工资怎么发 工资,是员工所应得的薪酬。如...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几年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几年 一、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几年 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关注的焦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不能进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存在这些行为的建筑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针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违法分析 施工总...


·在我国2023年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多少
      其实只要工伤以后影响到员工的劳动能力的情况都是比较严重的,尽管说在工伤伤残级别鉴定当中,鉴定结果显示为九级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但是工伤鉴定显示为九级以后,员工本人也要知道在我国2018年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多少?这是除了医疗费和其他花销以外,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赔偿问题。 一、在我国...


·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么
      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过,《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材料最后在哪保存?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知道工伤之后需要进行认定。但是这也是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并且携带一些材料才能够进行认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材料最后在哪保存?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


·辞退福利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怎么算?
      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各种限制。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辞退也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那么,辞退福利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怎么算?我们为您解答。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


·员工请病假不批算旷工吗?
      员工请病假不批算旷工吗?劳动者是病假并且有医院的病历以及住院证明,用人单位不得认定为旷工,如果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旷工不上班,用人单位算劳动者旷工是合法的。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罚款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


·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一、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者毁约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工程质量保修年限规定了什么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年限规定了什么内容 工程安全是关系到千万人的生命财产的,我们知道,建筑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所以在项目完成以后也是需要对项目工程投产之后的质量有一个保修期的,那么,工程质量保修年限规定了什么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建筑工程质量...


·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包括什么?一、劳动仲裁员 1、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 2、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