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金钱赔偿: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赔偿法专门是为因受到国家的伤害而所给受害者赔偿所制的法律条款,对于这种赔偿一般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之下得到属于自己赔偿的金额;而国家也是会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
  
  
  


·我国什么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常见的一种国家赔偿,就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所带来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除了这种情况,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甚至有的人不想起诉,那么什么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家赔偿是什么?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


·在洛阳起诉离婚去哪里?
      众所周知,起诉离婚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每个地区的法院数量很多,不同的层级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的类型和标的的金额大小也有所不同。那么,在洛阳起诉离婚去哪里?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起诉离婚的管辖的相关知识。 一、洛阳起诉的管辖选择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


·小三破坏别人婚姻是否犯法
      一、为了满足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需要,小三破坏别人婚姻犯法吗?当下年轻人为了满足精神和物质的生活需要,做小三破坏别人婚姻犯法吗?在我国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此...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


·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都是非常明确的,坦白从宽是我们国家所坚持的一种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归案之后当事人认罪的话,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会进行一定的从宽,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一、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拒不认罪的犯罪嫌...


·起诉离婚找律师花多少钱?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呈现出逐年增高的情形,且一般来说,在夫妻双反因感情破裂等情形,通过协议的方式是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故而一般会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且在起诉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会聘请律师处理离婚事宜,那么,起诉离婚找律师花多少钱? 一、收费标准: 1,是否能赢官司...


·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将该协议进行公证。但实际办理婚后财产公证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到底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婚后财产...


·在我国抑郁症适合抚养小孩吗
      抑郁症俨然已经成为现在比较多发的一种“潮流病”,因为抑郁症的患者大多不喜欢主动和其他人交流,并且多数的抑郁症患者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但是如果长期和抑郁症患者的人接触的话就会发现,患有抑郁症的人,其实有的时候情绪是非常不稳定的。那么,在我国抑郁症适合抚养小孩吗? 一、在我国抑郁症...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其实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罪的主体自然与受贿罪的主体就是不一样的了,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那法律中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为您带来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


·一、遗嘱抚恤金子女兄弟姊妹如何计算?
      一、遗嘱抚恤金子女兄弟姊妹如何计算?遗嘱抚恤金子女兄弟姊妹可以获得职工的工资的百分之30,《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一、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一、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