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分为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大类,行政单位是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就是进行事业编制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是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来为社会各界民众的生活提供各种社会性的服务。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通过我们的介绍,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做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我们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时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才能更好的为人民做服务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看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多长时间?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未三个月,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合同。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多长时间?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合同违约赔偿多少保证金?
      合同违约赔偿多少保证金?1、合同违约赔偿的保证金是遵从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解释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


·合同违约金赔偿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赔偿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


·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找中介服务,这是现在很多人的一种选择,其实不需要与中介签订合同的,但是还是有签订中介合同现象,那么签合同就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呢?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


·一、店面合同合法.违约金最多是多少钱?
      一、店面合同合法.违约金最多是多少钱?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法...


·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内容
      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内容一、要式合同成立条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


·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
      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在现代社会,资本市场是非常繁荣的,资金的筹集渠道十分的广泛。私募基金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不是很了解,比如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我们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


·审查合同审查哪些内容?
      审查合同审查哪些内容? 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还不够,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审查,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那究竟审查合同都是审查什么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审查合同审查哪些内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