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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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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都严格遵照了上述立法要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原先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转包)的土地,本案即在此背景下发生。由于法律宣传的不到位,农民“责任田谁交费归谁种、谁种谁有”的观念很深,大大增加了类似案件的处理阻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要耐心释法、讲情、说理,力求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旗帜鲜明,有法必依,依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活动进行判断。
  土地的实际耕种者直接向发包方缴纳各项税费,这是其服从发包方管理的体现,也是发包方便于收取土地税费、简化缴费程序的一种方式,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事实根据。
  《农民负担监督手册》是发包方计收土地税费、发放相关补贴的依据,不是法定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凭证。发包方受土地利益的驱使,往往疏于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使《农民负担监督手册》记载的内容比较混乱。在发包方不明示认可、当事人又无其他书面凭证佐证的情况下,《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及转移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划转调整将导致土地承包户丧失承包地,其法律后果较代耕(转包)的法律后果严重。
  当前农村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很多,承包方再转给转包方,当遇到这种问题是,要从承包关系入手解决,依法及时作出裁判,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不得不说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承包方还是转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彼此在合同期限内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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