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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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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是指作为市场主体双方交易对象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以是单位工程,也可以是群体工程。
  
  所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派驻到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管理载体,根据工程项目内在规律要求,对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实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工程报建、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承包合同、顶风管理监督登记、开工报告。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监督登记方可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状况、各项审批手续及施工准备等情况。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认证,得到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统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名称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确定,挂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计划统计、材料设备、劳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和劳动工资等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各项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设置:三等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各类专业管理人员5一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等工程项目经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等工程项目经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持证上岗,其资质必须是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条件的,在立项计划得到批准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管理条件的建设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代理,履行和行使驻场机构在项目上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法人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调整和更换的,必须具备相同资质条件。调整项目经理还必须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须建立责任制和保证体系,制度要统一规范,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权限,拒绝履行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均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项目管理各方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除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组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进行成本预测、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各种单位工程的费用台帐资料。按照各项消耗定额,严格计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八)组织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外部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国家建设部指定的沈阳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外埠过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当地已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须到沈阳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接受复骏;未领取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项目经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项目经理由国家建设部认定注册;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申报与资质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
  
  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二年复查一次,由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初,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做出复查结论,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违反本规定,未能履行项目管理会同,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两年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其资质证书作废,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工作质量、施工现场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以此作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资质晋级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双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监督登记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无各类审批手续、无内部管理合同、无授权委托书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健全的工程项目,限一周内补齐;逾期不补的,给予项目管理双方通报批评、暂扣项目管理双方代表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撤销项国驻场机构代表及项目经理资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双方管理人员无资质证书上岗、越级超范围管理工程项目及冒名顶替、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令其离岗、取消资质,并对企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是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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