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一、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犯罪案件移送不构成中止情形,侦查活动中止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二、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侦查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1、都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总而言之,无论是侦查中止还是审判中止,在相关的法条当中都并没有提到犯罪案件移送会导致司法机关现阶段的工作暂时停下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纠纷那样,只要当地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再移送到异地公安机关的。
  
  


·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一、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两个方面组成的。要正确认识两种不同的观点,要从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去分析。如果认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即包括人质,也包括第三人,则本罪是复合行为犯。如果认为本...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从重处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从重处罚?1、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犯什么罪判什么刑。之前的犯罪不再计入其中。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应按新罪判处,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当时会根据犯罪分子表现作出是否执行刑罚的判决,如果表现不符合法...


·在我国,因为司机醉驾的话已经涉嫌犯罪,所以肯定不能免于被检察
      在我国,因为司机醉驾的话已经涉嫌犯罪,所以肯定不能免于被检察院起诉。不过在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前,公安机关需要在证据、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移交到检察院。所以多数醉驾司机其实在醉驾以后也是比较关心在我国醉驾多久移交检察院这一问题,所以我们这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在我国醉驾多久移...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有哪些
      现实中,有的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组织一些妇女实施卖淫行为,虽然实际的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此罪肯定是有一些具体行为的,那么法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有哪些 (...


·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新增了不少犯罪,其中关于考试作弊的犯罪,有一个叫做代替考试罪。想要了解此罪,就要从其犯罪构成入手。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的内容,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一、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盗伐林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不仅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行为人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将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刑罚设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般是怎么来认定盗伐林木罪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盗伐林木罪怎么...


·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
      商业竞争,有的人为了能够打击对手,而不惜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很容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不过,需要先作出认定。那么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怎么认定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有案底吗?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有案底吗? 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没有案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其中: “饮酒驾驶”的幅度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


·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拘留吗? 其实人身体上的很多疾病都是跟当事人自己的心态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联系的,就比如说脑梗就可能因为高血压,饮酒,长期吸烟等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而导致,大多数的脑梗还是在于后期的调养的。可是有些民众关于脑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属于脑梗患者能被行政...


·关于抢劫自首认罪会怎么样?
      抢劫强奸,这个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最让人通恨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人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抢劫,构成了抢劫罪,并且,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比较严重,一般都是三年以上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非常的恶劣,那么我们来谈谈抢劫自首认罪的内容。 一、抢劫自首认罪 打劫后去自首,涉嫌抢劫犯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如何处罚
      我国要设立公司法和通过其他法规来对创办公司以及公司经营做法律约束,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为了规避公司在创办过程当中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问题。比如说有一些股东,在为公司进行出资的时候会存在虚假出资,甚至是对公司的资金进行私自挪用。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如何处罚?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