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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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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一、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
   (一)按《民法典》建设工程中介费不合法。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和情况很难详细了解,这时引进专业的居间人代理进行招投标或者协助进行投标相关事宜是可以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无关于建筑工程中介费的规定
  有关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的规定,见《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即: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省根据其实际确定其具体收费标准。另,如所提供的服务上述无规定,则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规定,如双方协商确定,但所签订合同一定要符合合同生效条件。
  单从我国民法典方面来讲,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规定收取中介费这样的做法是不理且不合法的,我国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的表示了,居间合同的费用是以居间是否成功而言的,成功了则可以收取报酬,不成功就没有,但是可以有相关必要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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