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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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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关系是什么
  
  工伤认定以后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的赔偿,伤残补助金可以根据等级来赔偿。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根据以上规定,在工伤认定成立以后,如果劳动者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享受各种补助与救济,相比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说,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因此,最好还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员工在受到了工伤之后,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能确定赔偿的标准,而且在确认是工伤之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且受伤职工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他的费用等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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