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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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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一、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要进行移送,就要开具换押证。
  
  开具了换押证,案犯就从法律角度不归该办案单位管辖了。
  
  公安移送检察院要开具换押证,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也要开具换押证。
  
  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是可以关押犯罪人员的,若是随着案件的推进,需要变更关押的场所,此时必须要向关押的司法机关出具换押证,并且在换押时,需要登记。对人任何的犯罪主体,虽然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其并没有被关押,此时也不会用到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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