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多少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多少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6、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9、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0、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既然父母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并且是有条件的,那么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给抚养费其实就是免除支付抚养费。至于如何免除抚养费,其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夫妻协商解决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那么法院会怎判决呢?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并不能就还在抚养的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是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在准许夫妻离婚的同时,也就会对孩子抚养费一并作出处理。而此时,法官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往往就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等。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
      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财产被冻结离婚被判不离需要申请解除冻结。离婚冻结财产判不离后会解除这样的一种冻结的手续,并且在相关的一个财产问题不会进行分割,主要还是由于我们国家规定的如果,主要是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在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进行一个夫妻财产的分割措施的...


·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


·与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限制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这也造成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军婚难离。那么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限制呢?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除非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只要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法院就不能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方式离婚的,配偶想要与军人离婚去哪些法院起诉呢?下文中...


·一、正常婚姻期内父亲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该怎么办?
      一、正常婚姻期内父亲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该怎么办?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


·判决离婚后能不能变更抚养权
      判决离婚后能不能变更抚养权离婚判决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怎么认定
      在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夫妻感情作出认定,否则的话也是不会准予离婚的,而这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显得很重要了,关系着离婚案件最终的判决。那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结婚领证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


·一、起诉离婚需要把身份证给律师吗?
      一、起诉离婚需要把身份证给律师吗?通常律师也是结合当前离婚官司的实际案情,一般需要委托人提供身份证的可能是为了准备相关的材料,律师都是具备专业的职业素养的,如果自己的律师需要您的身份证,是需要配合律师的。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过程,诉...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一、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


·为什么近年来中国夫妻离婚率在不断的上升?
      近年来,无论是外媒还是国内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哪家官方的数据统计,都显示着一个结果,中国夫妻离婚率不断上升,且仍呈上升的趋势。中国夫妻离婚率的上升,影响着当前社会的和谐,影响着经济的发展,面对这一现状,人们不禁开始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中国夫妻离婚率的上升,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入...


·如何写自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夫妻离婚的,会涉及到抚养孩子的问题。有时候,男方会主动放弃抚养孩子,将其交给女方亲自抚养。为了明确双方责任,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离婚双方得写一份协议,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那么,自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文了解下。 一、自愿放弃抚养权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