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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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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搜集整理相关犯罪证据,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提交到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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