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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的慌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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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内的慌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98]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对企业尚未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经企业自行申报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都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
  
  
  只要没有相关机关单位批准的免征税文件,那么即便是闲置的土地也要进行交税。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土地使用的类型和土地的面积进行计算的。不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也是偷税漏税的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况会判有期徒刑,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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