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当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性欲的情况下,那么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猥亵罪。而要想以此罪进行处罚的话,则还需要了解清楚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区分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公然为前提。
   3、主观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不管是否聚众或者是否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只要造成妇女死亡的,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重伤的法定刑。
   二、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关于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实践中,只有先对猥亵行为作出了认定,确认构成犯罪的,那么才能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法律中规定,对于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其实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就会转化为抢劫罪。而此时就会以抢劫罪来定罪,自然涉及到的处罚也是《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规定。那究竟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转化型抢劫怎么认定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


·职务侵占罪批捕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批捕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而检察机关一般是会批准的。批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


·什么是遗弃罪,遗弃罪自诉案件吗?
      说到遗弃罪很多人直觉上会与抛弃的行为划上等号,其实遗弃罪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的丰富的,而不单单只有抛弃那么的简单,而且在我国不少人都觉得遗弃罪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而不是向一般的刑事案件那样是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那么什么是遗弃罪,遗弃罪自诉案件吗? 一、遗弃罪自诉...


·可以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犯罪分子在罪大恶极时,则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虽然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我国依然保留了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等犯罪,死刑是最高刑。不过,法律中规定可以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呢?在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如何争取免除死刑?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


·刑事案件办案时限是多长
      刑事案件办案时限是多长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
      当今社会,很多人知识的普及不够广,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触犯的法律,走上违法的道路。你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讲的是什么吗?今天,我们就刑事这方面来说,给您讲一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里面具体说了些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


·刑诉法补充侦查具体内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查明一些案件,往往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此,才能还原案件真相。这种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刑诉法补充侦查。那么,刑诉法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我们特意为您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识,有需要的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刑诉法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