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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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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且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应该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但必须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因工作、学业等原因,分居两年以上的,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其一,客观上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夫妻之间已经不同床共枕、没有相互关照、日常生活也完全分开互不相关。
  
  其二,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仅有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其三,分居的期间必须达到两年以上,分居期间应该是连续不间断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的,但中间因暂时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相加计算。注意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由原告负责举证。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离婚分居
  
  以下几种情况在实践中可以用来证明分居状况: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夫妻分居需要夫妻以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于分居的时间一般要求持续2年及其以上的时间才行,另外在夫妻分居期间,也要求双方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这些都是分居离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的话,那最终都是无法判决夫妻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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