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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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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有哪些?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成立条件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
   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
  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从上文可看出赠与合同需在双方自愿的拥有相同意见的情况下方可成立并且合同的终止有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这三种。在拟立合同时,需注意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其他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对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进行了简短的介绍,若需更加详细的了解,您可以咨询湛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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