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合同的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多种履行方式,这些履行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效力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呢?接下来就由的我们跟各位讲解一下合同履行方式的具体类型,以方便各位了解。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 511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511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511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511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511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511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6、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部份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7、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的全部类型的介绍了。这七种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形进行的概括,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位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来判断其属于哪种履行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地进行处理,让合同能够正常的履行。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赠与行为错综复杂,有一种情况是赠与人并无权处理赠与的物品,如遇到这种情况,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这就是法律中关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的问题,下文是为读者整理的有关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的解释,请阅读理解。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民法典》(2021年1月1...


·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条件是哪些?
      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条件是哪些?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根...


·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一、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现实生活中,关于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不少,不过具体的案例拥有着具体的案情,而不同的案例在处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二、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一般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要件,也同样适用于...


·任意撤销权随合同中当事人的关系是什么?
      任意撤销权随合同中当事人的关系是什么?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 一、不履行合同方式: 1、法律规定情况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从违约情形看不履行合同方式的分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


·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一、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过期答辩状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过期答辩状的基本结构是什么?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在生活中,例如新政策提高首付,以至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那么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请您阅读了解。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继续履行和...


·解除设计合同协议书的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解除设计合同协议书的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一、解除设计合同协议书的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解除协议 ___(设计)2012-03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以下简称“原合同”),因 等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解除原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


·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一、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